刘某和张某是同住在一个小区一栋楼的邻居,张某住在刘某的楼下。2019年5月10日,由于小区内的水管需要检修,于是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发布通知,告知了小区业主该小区将在明天某时段进行停水,然而在当日,刘某离开家时却忘记了将家中的水龙头关上。后小区内水管检修完毕,刘某家中的水龙头漏水,导致其漏水至楼下张某的家中,后张某在家中楼梯上因积水摔伤,送往医院做治疗。后张某将刘某以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者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家中水龙头未关,导致漏水渗漏至张某的家中,造成张某摔伤的后果,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及时通知了停水和供水的时间,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故对张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依法判决刘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刘某离开家时忘记了将家中的水龙头关上,于是家中的水龙头漏水至楼下张某的家中,导致张某在家中楼梯上因积水摔伤,送往医院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花费高额治疗费用。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家中下楼时自己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而刘某未关水龙头导致渗漏,故其应当对张某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小区物业及时通知供水情况,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费用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在家中使用水电时,一定要注意及时关闭,否则不仅可能自己受到伤害,还有可能“殃及池鱼”,也使他人受到侵害,自己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