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净水器进水阀门爆裂造成经济损失,许先生状告商家和商场,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对该起民事案件做出判决,两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许先生16.5万余元。该判决已经生效。
2017年4月,许先生和怀孕待产的妻子在本市黄金城道某小区租赁了一套1102室住房。同年5月3日,许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某贸易公司销售的净水器。5月5日,贸易公司派员到1102室安装净水器。5月12日凌晨,1002室业主发现家里主卧、次卧、客厅房顶多处渗水,立即通知物业。因1102室无人居住,物业立即关闭了1102室总水阀。
经查看发现,漏水原因为1102室净水器进水阀门爆裂。当日上午,经1102室业主联系,许先生派人到1102室进行现场清理。
事故发生后,为避免房屋修缮对待产孕妇及新生儿产生不利影响,许先生与1102室业主协商,提前解除了租约。
2019年3月,许先生向上海长宁法院起诉,要求贸易公司及商场连带赔偿相应的损失25万余元。
贸易公司认为:爆裂的进水阀门并非净水器的配套设备,而是原告自行购买提供的;而且阀门爆裂的原因有水管老化、水压不稳、不正确使用等多种可能;净水器安装好后原告既没有在房屋内居住,也没有关闭总阀门,因而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漏水情况,原告有责任承担扩大的损失。
商场则认为:虽然贸易公司在商场内设有销售净水器的专柜,但买卖双方并没有通过商场收银台结算货款,购物发票也是贸易公司出具的,该案与商场没有关系。
在根据案情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金作出调整,并酌定原告自行承担20%责任后,上海长宁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被告贸易公司和商场应赔付原告许先生16.5万余元;商场赔偿后有权向贸易公司追偿。
首先,对贸易公司来说,虽然对进水阀门的爆裂贸易公司和原告说法不一,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在购买商品的安装过程中需要的配件及配件是不是满足要求,一般应由安装方提供并把关。
因此,该阀门爆裂无论是阀门本身质量上的问题还是与水压等有关,都属于贸易公司安装环节的责任,贸易公司对本案损害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对商场而言,在原告要求退还净水器的相关诉讼中,商场对原告在其专柜购买净水器的事实予以认可,并对原告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请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本案中商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对上述自认的事实予以反驳,因此,商场应与贸易公司共同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商场在赔偿后有权向贸易公司追偿。
再看原告自身,根据一般生活常理,房屋较长时间无人居住时,应关闭自来水、天然气等管道总阀以确保安全,但原告在安装净水器且尚未入住的情况下,没有关闭净水器的进水阀门,以致阀门爆裂后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导致上下两处房屋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