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 记者李亦中)小区停水,物业未及时告诉,业主家翻开水龙头未封闭,导致来水后家中被淹。市中级法院昨日二审判定,支撑业主部分恳求,判处社区物业承当20%丢失。
魏某系黄陂区横店街川龙大路某小区业主,依据与业主的协议,小区物业公司公示了服务职责,其间规则:“物业管理公司遇到停电、停水或恶劣气候改变,应提早在小区入口处和各单元夺目方位向业主宣布书面告诉,以便做好应急预备。”
2012年4月12日,魏某家中装饰,某墙纸公司员工曾将厨房水龙头翻开取水,遇停水便用矿泉水替代,完工后离去。
当天康复供水后,魏某家因水龙头未封闭被淹。经财物鉴定估量公司评价,财产丢失为3.2万余元。魏某付出评价费2000元。
魏某了解到,当天小区停水前,物业公司未按规则提早书面告诉,接到其他居民有关魏某家中被淹的电话后,也未采纳停水办法弥补。魏某屡次就丢失问题与墙纸公司、物业公司交涉未果,本年3月将二者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以为:本案中,墙纸公司员工不能证实已及时封闭水龙头,直接引发魏某家中被淹,应承当首要职责,墙纸公司承当50%丢失;魏某有责任在家中合作装饰人员,在明知停水的情况下,未尽到合理留意责任,应承当30%丢失;物业公司在停水时未及时书面告诉业主,对其他业主发现漏水后的投诉亦未及时采纳弥补办法,应承当20%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