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云和县“五水共治”工作再上新台阶,巩固县域“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成果,提升城区市容市貌环境秩序,从源头上解决主次干道沿街违法设置和搭建清洗设施、挤占道路、污水外流等问题,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云和县城区各主次干道沿街商户、私人住户擅自在店外或住宅外占用城市道路私自搭建水槽、水龙头等清洗设施。各单位、商家、个人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如有商家或个人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云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予以处置。
(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等。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